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标准?

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标准?

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2、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3、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4、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5、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中每平方米是指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具体请参考《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标准?

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标准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第三方拍卖中介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不属于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请问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