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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

执行标准(1)用地为工业仓储用地,园区内建筑面积50亩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本条所列建筑面积均为地上建筑面积)。(2)取得合法完备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手续。(3)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园区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厂房。(4)园区以工业厂房为主,可建设少量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等相对独立的配套设施,但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5)园区应有明确的投资运营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园区的投资、管理、安全和服务。

分割和转移的要求:(1)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可设立有固定边界、可独立分割使用、在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中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和转移的最小登记单元。(2)单层标准厂房可按建筑和跨度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按建筑和楼层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一般不划分在同一层。确需划分的,必须符合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3)园区内投资运营单位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自持;对已批准建设配套设施且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公园,自立配套设施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自持部分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整体转让,但不能分批转让。(4)园区内标准厂房用地可通过分摊或分摊面积确认;符合分割条件的,土地可以分割转让。(5)标准厂房的受让人必须是工业生产性企业。ampd、在三河注册的符合产业政策的事业单位、生产机构等法人单位,不得转让给个人。(6)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3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