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善意执行理念
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规?
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规?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将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设定其他财产权利。如果该人在接收所有权或取得其他财产权利时是善意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他将取得该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如同处置者有权处置该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一样。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并且不需要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转让人无权处分,具体主要包括错误登记、因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而在变更登记前无权处分、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产权变动及登记簿已变更、有限处分权、共有等情形。
2.受让人是善意的。明显排除善意的情形有三种:异议登记,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价格合理。即要求转让要付费,价格要合理。
4.房地产已经登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