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招投标程序包括哪些

一般招投标程序包括哪些 招标投标有哪些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招标投标有哪些基本程序?

(一)招标

1、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纸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相同。

2、资格考试。招标人可以对对投标感兴趣的供应商进行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的方法和程序可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注明,或通过指定报纸和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潜在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文件,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潜在投标进行资格考试。

3.出售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招标文件出售给有兴趣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果出售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一般应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天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买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特别注意,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发布。

(二)投标

1.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注明的事项包括:投标书;投标人资格和信用证明文件;投标项目计划和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2.招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已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密封和标记。这个过程也很重要。由于密封或标记不规范,许多例子经常被拒绝投标。

3.交付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得打开或者退还。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字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提供签字证明。

4.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修改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招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补充或修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20天,即投标期限至少为20天。

(三)开标

1、举行开标仪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举行开标仪式。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买方、投标人代表、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仪式。

2、开标仪式的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开标仪开始(简要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即项目内容、准备等)。

(2)介绍领导和来宾同志参加开标仪式(来自单位、职务、身份等)。

(3)介绍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人的代表(这里需要进一步介绍招标项目:如招标公告的时间、媒体和布局;有多少供应商响应并提交资格文件;有多少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有多少供应商在招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招标文件等),在介绍招标人及其代表时,先介绍招标人单位名称,再介绍其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身份。

(4)公布监事代表名单(监事代表单位、职务、身份)。

(5)公布工作人员名单(开标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职责:主要是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

(6)宣读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开标仪式会场纪律、工作人员注意事项、投标人注意事项等)。

(7)检查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密封情况。监理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应检查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密封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8)公布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由工作人员开启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并公开宣读。

(9)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监理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应检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并公布检查结果。

(10)开标。工作人员应打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如果密封完好且标识规范)。开标应按照提交投标文件的逆序进行。

(11)唱标签。工作人员应按开标顺序唱标,标签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中相应阅读的内容已明确)。唱标后,主持人应询问投标人是否对唱标有异议。投标人可以对唱标做出必要的解释,但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监事代表发言。监事代表或公证机关代表应当公开报告监督或公证情况。

(13)领导和客人发言。根据开标仪式的程序安排,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客人可以对开标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和意见(这部分程序可以在开标程序的第三步提前进行)。也可以安排买方代表发言,买方代表可以向相关方作出承诺。

(14)开标仪式结束。主持人应告知投标人评标的时间安排和询价的时间和地点(询价的顺序由工作人员抽签决定),并向有关各方对整个招标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开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

1、开标仪式结束后,招标人应召集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

2.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过程中任何一方或任何人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3、评标程序

(1)审查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评标委员会对收到的所有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提供的文件是否完整,以确定每个投标人的完整性、符合性和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不完整的,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无效。

(2)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业务方案。如果技术方案或业务方案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为无效投标。

(3)投标查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含义,但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综合评价和比较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在招标文件和招标查询过程中所知道的情况。这一过程不应考虑其他外部因素和证据。

(5)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标和比较情况得出评标结论。评标结论应具体说明收到的招标文件数量、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数量、无效招标文件数量及其无效原因、评标过程的相关情况、最终评标结论等,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应注明排列顺序,并说明按此顺序排列的原因和最终方案的优缺点比较)。

(五)定标

1.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评标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记录、询价记录、综合评标比较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等。

2.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案最好,综合评价比较得分最高。

3、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投标结果,并在确定中标结果后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4.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买方签订合同(如果买方委托招标人签订合同,应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澄清部分、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部分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