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监理工程师

交通部公路监理工程师 交通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定?

交通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定?

交通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定?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四)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详情请查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交通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1-25

【生效日期】1992-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

(1992年1月25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确保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审定资质,予以批准注册,并取得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可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具有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限在与批准资格相应的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行业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大类。公路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水运工程包括:水工、疏浚、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

第五条交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系统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配套、辅助和附属设施)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和颁证工作,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六条持有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三)曾在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过施工监理工作。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尚未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因需要已确定在某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工作,可申请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为非施工企业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

(三)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熟悉监理岗位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评审、注册与注消注册

第九条交通部成立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质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

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申报期限分别为每年的第一和第三季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对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评审时间、要求申报的期限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建设需要确定。

第十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应填写申请报告(见表一、二),由所在单位报请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认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后,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第十一条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消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退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或被解聘。

(二)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晶卢施行。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发布的《交通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