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编码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编码 进口废钢需要什么手续吗?

进口废钢需要什么手续吗?

目前非限制类固废废钢进口许可证已经取消,但是有一点比较特殊,就是超过1米的废轨属于废电机和限制类固废,需要进口许可证。如果小于1米,则作为非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有下列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钢铁:

(一)钢铁冶炼企业;

(2)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

(三)进口废五金指定单位,即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的指定加工利用单位;

(四)国外设备修理企业,即承接国外船舶或其他国外机械设备修理业务,并产生不能退运国外的废钢的企业;

(五)特种铸钢件出口回收企业,即从事出口特种成分铸钢件生产加工,回收出口产品报废件、碎件和边角余料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2021-12-30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已全部或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处理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类废弃物。其中,加工仅限于清洗、挑选、粉碎、切割、拆解、包装等简单加工,以改变可再生资源的密度、湿度、长度、厚度、硬度等物理性质。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

3.除危险废物和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励和补偿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除纳税人雇用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回收销售再生资源的业务,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以下简称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退税比例按照本公告所附(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上市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申请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购买再生资源,应当按照规定从销售者处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者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是一个可以 t根据法律法规或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自然人申请发票,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和购买方的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术语 小规模零星商业 本款所称营业税,是指自然人从事的应税项目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再生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和相关完税凭证。

纳税人未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受本公告规定的限制。

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销售收入,即当期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取得发票或凭证但未取得的购买再生资源的成本÷当期购买再生资源的总成本)。

纳税人应计算扣除当期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销售收入后可适用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金额[(当期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销售收入-不能按需退税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可按需退税的项目进项税额]×相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开具管理,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和取得发票。

2 .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并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应商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的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合格证明。如果纳税人 现有的账册和制度可以包括上述内容,没有必要建立单独的分类账。

3.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不属于发展改革委淘汰和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符合 GHW GHF公司。

5.资源综合利用,属于生态环境部列入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许可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利用。

6.纳税信用等级不是C或D..

7.纳税人申请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在退税期的前6个月(含当期)内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生态环境保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单处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处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下同)。

(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笔罚款10万元以下除外),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务处罚的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后发生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点第7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出现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项第7点规定情形两次及以上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之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退税。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其网站上公布纳税人名称,并对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项目进行认定。数量,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纳税人 对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的环境处罚。

四。纳税人参与《目录》2.15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等。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置服务和5.2 污水处理服务 可以适用 的增值税退税政策III 或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符合 III 以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退税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信息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复核应在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核程序由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时退税等事项的管理,确保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90号)同时废止,除 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以及 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可能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所列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更新或替换,应按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执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已经办理的事项,实施后不再调整。纳税人受到环保、税务处罚超过6个月但未完全执行的,可自本公告执行之月起重新申请政策。纳税人受到环保、税务处罚未满6个月的,可在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重新申请该政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