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标准?

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为创建土地登记规章制度,维护保养土地的共产主义公有制,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我国依法对国有制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使用权、团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标准所指土地他项权利,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含质押权、承租权及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许多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成原始土地登记和变动土地登记。原始土地登记又被称为总登记,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所有土地或是特殊区域内的土地开展普遍的登记;变动土地登记,就是指原始土地登记之外的土地登记,包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置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变动登记,名字、地址和土地主要用途变动登记,销户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制土地使用人、团体土地使用者、团体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需要按照本标准要求,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受权授权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授权书理应注明委托授权和管理权限,依规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害。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基准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为基本单元,有着或使用两宗之上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或土地使用者,理应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一同应用一宗土地的,理应各自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应用土地的,理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土地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所有权审批;

(四)申请注册登记;

(五)授予或是拆换土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我国土地管理处负责人全国土地登记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方法部门主管主管机关里的土地登记工作中。

第二章 原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原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含:

(一)土地登记区域区划;

(二)土地登记期限;

(三)土地登记揽收地址;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相关有效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制土地所有权由应用国有制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应用国有制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团体土地使用权由村委会或是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团体土地所有权由应用团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应用团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必须独立申请的,由相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实,个人身份证明或是居住证明;

(三)土地所有权由来证实;

(四)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授权委托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资质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主管部门领到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该注明以下基本上事宜,然后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者名字、详细地址;

(二)土地位于、总面积、主要用途、级别、价钱;

(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所有权由来证实;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主管部门接纳土地登记申请者递交的申请书及所有权由来证实,必须在揽收簿上注明名字、页码、产品数量,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技术规范国家实行土地管理处制订。

第十四条 土地主管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评定定价成效,对土地所有权、总面积、主要用途、级别、价钱等逐宗进行全方位审批,填好土地登记审核表。土地登记审核表以土地为基准填好。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一同应用一宗土地的,理应各自填好土地登记审核表。

第十五条 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对觉得合乎登记标准的土地给予公示。

公示主要内容包含:

(一)土地使用人、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名字、详细地址;

(二)准许登记的土地所有权特性、总面积、位于;

(三)土地使用人、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它土地利益相关者提出质疑期限、方式及审理行政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它土地利益相关者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复诊,并按规定交纳复诊费。经复诊准确无误,复诊费不予退还;经复诊确实有错漏

的,复诊费由导致错漏者担负。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过程的土地所有权异议,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要求进行修复后,再次登记。

第十八条 公示到期,土地使用人、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它土地利益相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批结果未提出质疑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下列要求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登记:

(一)通过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批结果,以土地为基准逐一填好土地登记卡,然后由登 记人员及土地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员、审核人栏签名;

(二)依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具体内容填好土地归户卡,然后由登记工作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员栏签名。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因素企业填好,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之内对两宗之上土地有着权利的,理应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三)依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介绍填好土地资格证书。土地资格证书以土地为基准填好。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一同应用一宗土地的,理应各自填好土地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制土地使用人、团体土地使用者、团体土地使用人各自授予《国有制土地使用证》、《团体土地全部证》和《团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授予土地他项权利凭证。

第二十条 并未明确土地所有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开展登记造册,没发土地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此章除相关通知和公告的要求外适用变动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设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务必按照此章要求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制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下列要求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办理手续:

(一)开工建设的大中小型项目建设应用划转国有制土地的,施工单位理应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部门发送给的建立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设置登记;

(二)其他项目应用划转国有制土地的,土地应用单位或者个人理应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商业用地文档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准许商业用地文档申请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设置登记。划转新征用土地农户全民所有土地的,被征地企业应当依照本标准要求,与此同时申请团体土地使用权销户登记或是变动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团体土地依规变为国有制土地后,原团体土地使用人正常使用所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持原《团体土地使用证》和其它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设置登记。

第二十五条 应用本团体土地开展基本建设或是制造的,团体土地应用单位或者个人理应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商业用地文档或是农村土地应用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准许商业用地文档或是农村土地应用合同书申请团体土地所有权设置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制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方必须在按出让合同承诺付款所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设置登记,成片开发商业用地采用一次转让、分期还款、分期付款给予转让国有制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方必须在每一期付款后三十日内,持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设置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我国将国有制土地所有权以作价入股方法让与股份制公司的,该企业需要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所有权入股合同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设置登记。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政府部门土地主管部门租赁国有制土地的,承租方理应在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协议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制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依规质押土地使用权的,被告方必须在借款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持借款合同及其有关文件申请土地所有权质押登记。土地主管部门必须在被质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同时向质权人授予土地他项权利凭证,同一土地数次质押时,以接到质押登记申请依次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第三十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人依规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在租赁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协议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所有权租赁登记。土地主管部门必须在租赁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中进行登记,同时向承租方授予土地他项权利凭证。

第三十一条 设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许多土地他项权利的,被告方理应在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设置登记。

第四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动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依规变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务必按照此章要求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依照要求申请土地价格;未申报土地价格的,按土地标定地价开展登记。

第三十四条 划转土地所有权依法处理土地所有权转让手续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在交纳土地所有权土地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据及原《国有制土地使用证》申请变动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将根据转让或是我国入股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国有制土地所有权,再用入股方式转让的,出让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入股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转让或是我国入股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合法凭据、入股合同和原公司的《国有制土地使用证》申请变动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团体土地使用者将团体土地所有权做为合作经营标准开办三资企业和内联公司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作经营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请变动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转让协议或是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到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颁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协议或是协议书、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动登记:

(一)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交易、出让地面上房屋建筑、附属物等一并迁移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产权变动进而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在申请变动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合并等因素造成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相关多方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或是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书或是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资格证书申请变动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互换、调节土地而出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互换、调节土地的多方理应在接到互换、调节协议书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书、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资格证书一同申请变动登记。

第四十条 因处罚抵押财产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与原抵押人必须在抵押财产处罚后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动登记。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预购人必须在预售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创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登记办理备案簿,纪录预购人与预订人名字、商住楼所占土地部位、预购额度、投入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售卖公有住房,房屋出售单位与买房员工必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产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售卖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屋出售企业原土地资格证书申请变动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抵押期间,借款合同发生变更的,质押被告方必须在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动登记。

第四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租赁期内,租赁协议发生变更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在租赁协议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动登记。

第四十五条 变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许多土地他项权利的,被告方必须在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动登记。

第四十六条 依规承继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者理应在申请承继手续后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动登记。

第四十七条 别的方式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动,被告方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动登记。

第五章 名字、地址和土地主要用途变动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