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办法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是什么?

闲置土地是未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已开工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占总投资不足25%\\未经批准,连续一年暂停开发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处置闲置土地的六种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满足后,重新批准开发。如果土地增值,政府应收取增值地价;政府应当为土地使用者更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继续开发建设原有建设项目,并对原有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返还协议等文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按照土地使用权返还协议的规定,向原土地使用者提供与土地返还相等的土地。但是,如果由于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而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应支付剩余的土地或征用费,除了上述规定中规定的方法规定外,政府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并确定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金额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0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源电力发展)〔200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等文件进一步规定了严格闲置土地的处置:闲置土地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土地费用,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应当征收增值地价;闲置土地两年,依法应当免费收回的,应当坚决免费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置和充分利用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因非法审批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及时清理。能够恢复耕作的应当恢复耕作,不能恢复耕作的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开发利用。